該局說明,以房屋稅而言,若公同共有房屋未設置管理人,稅捐機關會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則寄送房屋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房屋稅負連帶繳納責任。為便利繳稅,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的房屋稅,雖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分單繳納,但如果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納稅款有欠稅時,其連帶責任並不因此而免除;但為維護已分單繳稅者的權益,稅捐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稅的公同共有人先予執行。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間房屋由繼承人A、B、C公同共有,如果A單獨就其潛在應有部分申請分單繳納該屋之房屋稅,其他繼承人B、C未繳納,A仍與B、C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為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在移送強制執行時,稅捐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的財產執行。
稅務局呼籲民眾,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各項稅捐,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