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規定,委託人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及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屋為信託財產,如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符合下列要件者,仍可繼續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完成戶籍登記。
二、房地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四、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以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應於3月22日前提出。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242、243、245、249、248(地價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