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繳或貼繳不足額,除應補貼繳外,並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若書立應稅憑證之數量多或金額較高而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 )申請應納稅額總繳帳號自行上網申報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