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指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開發單位辦理公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辦理,並通知當地及毗鄰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民意機關及相關人員。相關程序之目的,在於使開發所在地居民及相關單位能充分掌握開發資訊,並表達意見。
縣府再次強調針對本案,相關再生能源開發案應充分考量在地居民對環境、生活及土地利用等事項進行審慎評估。並兼顧法令規範、環境影響及地方意見,目前地方對於本案仍未達共識。基於依法行政及尊重地方民意之考量,在民意未表達同意前,縣府堅決不同意設置本案陸域風力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