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的住家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未僱用員工,且未將房屋供作辦公場所或存放與營業相關設備、物品,即使辦理稅籍登記,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設戶籍、自住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規定外,適用面積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以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至於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亦應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3戶為限。
稅務局提醒,符合規定的民眾,請於地價稅、房屋稅開徵40日前[地價稅即每年9月22日前、房屋稅即每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一日)]提出申請,經核准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日後免再申請。
如有關於地價稅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