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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土地如果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申請條件需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您是115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即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義務。

稅務局說明,115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您的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才能在今(115)年適用,逾期申請,將從明(116)年開始適用。

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申請特別稅率用地條件,請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於上述各項稅捐之優惠稅率或免稅申請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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