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於車禍被害人指出陳男與當時肇事駕駛外貌完全不同,當場向警方提出質疑,也讓這起「頂包」案迅速曝光。
據了解,事故發生於114年6月26日中午,馬公市發生一起自小客車與機車碰撞事故,肇事駕駛人為一名綽號「阿王」的越南籍男子,撞傷機車騎士及乘客後逃逸。
當天下午4時50分,陳姓男子主動前往馬公分局交通分隊,自稱是事故駕駛,並接受酒測及簽署相關紀錄,企圖代替真正肇事者「阿王」承擔責任,以協助對方規避司法追訴。
所幸,機車騎士及乘客發現陳男與真正肇事駕駛的外貌明顯不符,立即向警方反映,警方深入查證後,確認陳男並非實際駕駛,全案因此真相大白。
澎湖地方法院審酌,陳男明知自己不是肇事者,仍刻意向警方虛偽陳述並接受酒測,已構成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考量陳男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真正涉嫌肇事逃逸的越南籍男子,仍由警方持續追查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