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吳怡明致詞表示,經辦業務多數屬公務秘密,主要為偵辦中案件內容及個人資料,且公務機密不以明文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除依法令任用之公務員有身分責任外,因各部門以約僱用及承攬人力協助各項業務之推行已是常態,無論是否具公務員身分,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知悉之偵查內容或當事人個資均有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必然連動廉政相關責任,並提示最高檢察署114年編撰國家機密保護法逐條評釋中相關節錄內容有詳盡解說,其內容責成相關科室提供予該署同仁作為組織學習之用。
本次研習除主任檢察官講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外,另由政風室主任簡報廉政倫理規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等廉政法規;人事室主任簡報員工差勤、職場霸凌與防治性擾擾;會計室主任簡報公務經費核銷實務及總務科長簡報公物使用管理應行注意事項,並於訓練後由參訓人員填載滿意度調查表,回饋內容表示對於本次教育訓練均是非常滿意或滿意,並認為對於提升專業能力極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