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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所有人遷入戶籍無法適用跨機關通報申請房屋稅自住稅率服務

【本報訊】民眾詢問,「是不是到戶政機關遷入戶籍後,稅務局就會自動幫我核定房屋稅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呢?」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在戶政機關完成戶籍遷入,等於同時完成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申請;實際上為便利民眾申請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財政部與內政部合作開發系統,僅針對「房屋所有(使用權)人」之戶籍異動,提供跨機關通報申請房屋稅自住稅率服務,若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無法適用該通報服務措施。

該局說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全國以3戶為限;全國自住房屋如超過3戶以上,應由本人擇定3戶;非本人設立戶籍,無法透過戶政機關通報申請優惠稅率,請房屋所有人務必另行向該局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臨櫃申請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辦,省時又便利。

稅務局補充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符合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民眾如符合以上條件,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提出申報(即每年3月22日前,遇假日則順延),才能自當年期起適用優惠稅率,如逾期申報,則自次年期起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255、256(使用牌照稅);260(娛樂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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