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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請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之設籍人戶籍遷出再遷回或改由其他符合要件之親屬遷入時,需重新申請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本已經核准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其原申請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之設籍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因故戶籍遷出,嗣後再遷回或改由其他符合要件之親屬遷入時,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自住相關規定後,才能核准按自住住家用屋稅優惠率(1%或1.2%)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房屋稅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規定的房屋,其要件為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其中所謂「辦竣戶籍登記」是指原申請適用之設籍人在該自住住家用房屋「持續」設有戶籍登記,一旦戶籍遷離,該屋即不符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若嗣後再遷回或改由其他符合要件之親屬遷入時,必須由房屋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以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這種情形請民眾記得務必於當年度3月22日前遷回並重新提出申請,否則次年期的房屋稅就不能享受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而瘦了荷包。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255、256(使用牌照稅);260(娛樂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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