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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管費是規費與使用牌照稅不同!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該局於7月底針對5年內使用牌照稅欠稅,重新補發繳款書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繳納期間為115年8月1日至8月31日止。因每年7月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114年修正前名稱為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期,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及「公路養管費」兩者的區別,並不十分了解,故常接獲民眾詢問,使用牌照稅已繳納,怎麼又收到稅單?

該局說明,「公路養管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及授權訂定的「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徵收,所收費用作為公路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用途,性質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至於使用牌照稅,則是依據使用牌照稅法徵收,所收稅款屬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徵收並統籌運用,兩者並不相同。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務必確認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公路養管費」,才不會因為搞混了而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民眾如對「公路養管費」有疑問請洽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詢問辦理;或對於使用牌照稅有疑問者,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電話(06)9279151分機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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