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院判決指出,劉姓男子知依托咪酯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5時15分許,在馬公市雙頭掛一處住處2樓房間內,以新台幣3000元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約2ml)給張姓男子,遭澎湖縣警察局移送澎湖地檢署偵查起訴。
據了解,「依托咪酯」毒品常被混入電子菸油中而大量流入年輕人族群與社會,因施用後會出現無法控制身體、眼神呆滯、不斷顫抖等類似喪屍的症狀而有喪屍煙彈之名。
澎湖地檢署表示,劉姓男子若是在今年涉案,因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毒品提升為一級毒品,刑期提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