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課稅對象並不是以誰居住或使用房屋來認定,也不是依照買賣成交日期認定,而是以每年2月末日的房屋所有權人作為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只要在2月末日當天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當年期房屋稅就由誰負責繳納。舉例來說,如果施先生在115年3月完成房屋過戶,雖然房屋已經出售,但因115年2月28日當天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施先生,因此115年期房屋稅在5月份開徵時,仍會對施先生寄發稅單。反之,若房屋在2月末日前已完成過戶登記,則當年期房屋稅稅單則會寄給新所有權人。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辦理房屋買賣、贈與或繼承時,可多留意地政事務所移轉登記完成時間,以了解房屋稅負擔歸屬。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分機229、251、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