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時常有民眾繼承取得土地,因用途皆未變更,誤以為可以沿用被繼承人原先享有的優惠稅率來課徵,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造成權益受到影響。實際上,土地在移轉後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也會有所變更,故新土地所有權人需重新申請,經過稅務局審核通過後,土地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若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