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莊姓消防人員今年4月20日晚間8點43分以個人臉書帳號,發訊息給澎湖副縣長林皆興外,並分別在4月27日上午9時48分、上午9時50分、下午5時5分及4月28日上午10時29分,以手機門號撥入澎湖縣政府副縣長辦公室,致辦公室周姓機要秘書不勝其擾,以此方式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澎湖地方法院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條款立法意旨,固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
判決書指出,查莊姓消防人員僅為協商配偶工作調動事宜,以訊息、電話多次滋擾澎湖縣政府,逾越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且已影響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安寧秩序及業務,屬滋擾行為。審酌莊男不思循正當人事核調程序,而以上開方式強加訴求,並考慮被移送人為從事消防人員、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裁定處罰鍰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