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適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如有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使用(例如:供民宿或餐廳使用、設立營利商號…等)或出租使用者,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高小姐嗣後如無供營業、出租使用且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請於當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土地始可恢復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超過申請期限,就要再等1年了!但已核准適用之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下,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若無法適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規定課徵田賦,該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當年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只能自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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