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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財政部113年11月15日發布解釋令,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核釋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澎湖縣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行政法人組織性質雖與政府機關有別,惟其執行之公共任務具較低之公權力,仍為可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為廣義政府組織之一環,為利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爰發布解釋令,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其書立憑證及使用公有房地,得比照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行政法人使用之自有房地,因權屬非公有而仍為私有,如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得比照私有房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行政法人如使用之房地符合減免規定,應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及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您多多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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