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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房屋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自住的情形没有變動,地價稅是不是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說明,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新土地所有權人如需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並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建物為其中1人所有,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範圍內。如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滿18歲)之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不受一處之限制。如符合條件,還未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您多多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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