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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小額採購把關機制落實查察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本報訊】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小額採購作業程序雖簡化,仍應於契約成立前,確實查察廠商是否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拒絕往來廠商。並將查詢結果留存。

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其適用範圍並未排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亦即,機關辦理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時,仍應查察廠商有無遭刊登拒絕往來情形,不得誤認小額採購即可免予查詢。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惟機關於通知廠商承作、訂購或要求履約時,契約即可能成立,為避免與遭停權廠商成立契約,承辦單位應於契約成立前完成查察。

各機關單位在辦理小額採購作業時,請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查詢作業項下,查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期間內之廠商資料,以確保採購案件的法律效力並減少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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