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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膜刀與手指虎爭議航警局通告準則

【本報訊】航空警察局因應筋膜刀與手指虎模糊界線,訂立通關處理準則,未來一律送辦,但依據以往判例,很可能導致基層航警因而吃上官司,「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把自己也送進法院。

依據航警局通告主旨,新興變體手指虎查緝要件外觀構造多以「筋膜刀」、「按摩器」或「健身器材」為名於電商平台販售。其特徵為金屬材質製成,結構中具有可供手指套入單孔或多孔空間。法律定義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内政部相關鑑定規範,凡符合「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或單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等要件者,即認屬「手指虎」。

員警執行檢查勤務時,如發現樣式、材質與高度符合物品,應立即攔下受檢,不得僅憑旅客口述「保健用途」或網路購物宣稱「絕對合法」文字而逕予放行。落實4不放原則秉持「查不清、看不清、交代不、有懷疑」即不予放行之原則。凡對物品屬性存有疑慮,應先行留置並依法立案,送請鑑驗物品是否具備殺傷力及法定要件。



▲航空警察局訂立手指虎與筋膜刀處理原則,未來一律送辦。(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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