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規定,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基於房屋稅2.0新制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財政部於115年4月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將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產署公告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先若無出租等收益情形,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若得標人在115年2月28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得標人即為115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該房屋應變更為應稅房屋,但為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依上開財政部令釋, 115年期仍可免徵房屋稅,自116年期起才恢復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分機229、251、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