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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經用地申請課徵田賦 把握5月申請期間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已核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而課徵田賦之土地,若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發生土地所有權異動之情形,新所有權人必須於次年5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農業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將編造清冊移送給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否則將改課地價稅。經核准後且使用情形未變更下,無須逐年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農經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例:甲種、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等)在75年6月29日前已經被核准徵收田賦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的土地,以及都市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仍徵收田賦之土地。提醒所有權人,務必把握5月1日至31日申請期間,千萬不要錯過這一年一度的租稅減免機會!

若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若為洽詢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規定或申請時所須檢附之相關資料,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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