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漁港法第第19條第2項第5款,在漁港區域內從事拆卸船舶,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核准得為附款,其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
澎湖縣港區管理為澎湖縣政府工務處港灣科,漁船管理權責則在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漁業行政科,但報廢貨輪不歸農漁局管轄。
澎湖縣政府工務處表示,將通知船主遷移,給予1個月緩衝時間,進入船塢拆卸作業,避免釀成公共危險,開罰金額3萬起跳。先前在馬公第三漁港浮浮沉沉的瑞豐富號漁船,就已進行開罰。
另外,馬公第三漁港亂象,還包括標售報廢公務船,長期霸佔船席位,還有停泊多時的漁船堆滿海廢塑膠瓶,甚至還在船上長出大樹奇景。
澎湖縣政府秘書長林文藻邀集工務處、農漁局召開整頓第三漁港船席位會議,限期1個月進行改善,逾期將直接開罰,讓馬公第三漁港船席位恢復正常使用。
▲長期停泊未開漁船,船還長出樹木。(莊惠惠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