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說明,《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所指「逕為決定」係於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時適用。白沙鄉公所115年度總預算案已於114年12月26日完成審議程序,並經覆議後維持原決議,屬已完成審議之預算案件。對於外界所稱「未於期限內逕為決定」之說法,縣府嚴正澄清。
縣府指出,白沙鄉公所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於115年1月21日函請縣府協商,縣府於115年1月22日發文通知召開協調會議,並於1月26日及2月23日召開兩次協調會議,期間亦多次透過電話主動聯繫及實地協調(含3月6日及3月31日)促進雙方溝通。然而,協調過程中,白沙鄉民代表會均未出席正式協調會,致使雙方意見未能形成共識。
縣府表示,預算審議權屬民意機關核心職權,縣府在處理相關爭議時,除依法行政外,亦須兼顧地方自治權限、尊重民意機關職權,並維持行政與議會間之行政、立法平衡。在此原則下,縣府採取理性監督、積極協調及審慎處理之立場,避免衍生制度爭議及法律風險。
縣府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規定,略以「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第40條第4項規定」,本案縣府扮演協調平台角色,以協調公所、代表會良性溝通為優先。
縣府強調,本案在雙方立場歧異且未能形成共識下,縣府仍持續協調溝通。後續將函請白沙鄉公所就相關「窒礙難行」情形逐案具體說明其事實與影響,並進一步釐清預算刪減是否涉及違法或顯失衡平情形,持續協調雙方理性溝通,尋求可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