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澎湖縣115年期為2,046,900元)以下者,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因此,民眾於取得房屋時以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自住,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於該屋設立戶籍登記,請務必於115年3月23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5月開徵之房屋稅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遷入者,可於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併同申請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由戶政機關通報該局即可;若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請於辦竣戶籍登記後,將相關戶籍資料以郵寄、傳真或臨櫃至該局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分機229、251、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