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復源報導】李姓男子(李X林)於114年3月間,涉參與自中國走私名貴種貓來澎湖,欲自尖山碼頭偷渡至嘉義布袋港時,遭岸巡單位查獲,最終導致種貓死亡。全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另案由法院審理中。
未料,李男於同年5月再涉協助偷渡案件。114年5月10日凌晨3時57分許,李X進駕駛「長X號遊艇」自湖西鄉尖山漁港報關出港,前往青螺沙嘴附近搭載徐少東及3名男子出海,並於外海與白色快艇接駁,協助共4人潛逃出境。李X進收取報酬新臺幣45萬元,其中5萬元交予李男作為酬金。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涉犯幫助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5年,另須依法履行附帶條件。法院指出,李男於短期內再涉刑案,顯示法紀觀念仍有待加強;惟衡酌其在本案中並非主導角色屬幫助犯,故予以附條件緩刑,期其能記取教訓、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