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1毫克以上,將依酒精濃度高低,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至記一大過之懲處。倘若酒駕肇事,致人死亡、重傷,或於事故後逃逸者,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未符合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亦須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情節重大時,並得先行停止職務。
此外,若公務人員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之酒精濃度檢測地點,未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者,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將核予記過二次處分;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酒駕累犯違規(含拒測或未依指示停車受檢),機關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記一大過或移付懲戒,展現對酒駕零容忍的態度。
縣府也特別提醒,公務人員負有誠實義務。若因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當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若未主動說明,而經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為機關所知,除依原違規情節懲處外,另將核予申誡二次,以示警惕。
另各機關、學校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用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教育人員等)如有酒駕行為,除危害交通安全外,亦嚴重影響縣府形象,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檢討違失人員行政責任,最重終止雙方僱用契約;至於勞務採購案件之廠商外包人員,機關對此類人員雖無指揮監督權責,惟其酒駕情事仍嚴重影響縣府聲譽,請各機關、單位及學校於簽訂勞務契約時,將酒駕違規及肇事情節納入契約規範,嚴重損害縣府形象之情事,最重應終止或解除雙方勞務承攬契約。
縣府再次強調,酒後駕車不僅危害自身安全,更可能對無辜民眾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公務人員代表政府形象,應展現高度自律與責任感,聚會飲酒務必節制,並落實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或其他安全返家方式,共同營造安全、守法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