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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娛樂設備數量須事前向稅務局申請重行核定娛樂稅額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娛樂設備數量如有變動,須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重行核定其應代徵的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經營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電動搖搖馬(車)、電動彈珠台、電動玩具、電腦網路遊戲機、KTV、卡拉OK等,皆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的範圍,經核定按查定方式課徵之娛樂業者,娛樂設備數量如有變動,均應即時申請調整應代徵之娛樂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提醒,凡是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如有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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