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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資格

【記者張小瑜報導】為因應高齡化與重症患者日益增長的照護需求,勞動部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6條,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適用條件。

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新增各項免評方式,被看護者現在只要符合下列方式,即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1.年滿80歲以上的被看護者,不論健康狀況如何,皆可免除評估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3.使用長照服務中的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連續達6個月以上。

4.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之一。

5.70歲以上且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載明

•罹患實體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

•載明罹患血液淋巴腫瘤之一

6.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載明:

•罹患癌症第四期以上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長陳淑娟表示,前述符合免評資格者,可依程序直接提出申請;至於尚未符合免評條件,惟因長期臥床、行動不便,無法自行前往醫療機構接受評估的被看護者,可向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到宅評估服務,以降低民眾取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負擔。

此外,陳局長也提醒,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其被照顧者仍可同時使用長期照顧服務。民眾經長期照護需求評估,符合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者,可依需求申請專業服務、交通接送、輔具服務、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到宅沐浴車及喘息等多元照顧服務;如有相關長照服務需求或申請疑問,歡迎致電1966長照服務專線洽詢專業諮詢。



▲外籍看護資格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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