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下室車位供停車使用,沒有作營業使用收費或出租,不論是個人自用、公司無償供員工停車,或是房屋與車位一起出租給承租人自用停車,原則上都可以免徵房屋稅。但如有停車收費或是公司提供車位給顧客使用,就會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上停車場或地上建物作停車使用,目前法令並沒有免徵房屋稅的規定。收費停車場,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稅;地上停車位未作營業及收費,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一般而言,只有地下停車空間符合規定才可免繳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如有變動,請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倘變動後稅額減少,則自申報當期就可適用;如果變動後稅額有增加或逾期才申報,則須次期才開始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