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機關依法應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採購,其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以落實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
為確保採購案件的法律效力並減少履約爭議,工程會呼籲各機關單位在辦理招標作業時,務必注意採用最新版本的投標須知及契約範本。透過落實範本制度,可有效降低個案採購契約因內容不完整、未符法規變動或違反公平合理原則所產生的風險,進而提升政府採購的整體品質與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