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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倉庫使用之房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自己所有的房屋,沒有設立營業商號,僅供存放貨物使用,仍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嗎?

該局說明,民眾常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謂營業使用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工作與營業有關,與營業使用不可分離,即使該房屋沒有設立營業商號登記,僅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仍應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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