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曾有案例陳君向其直系尊親屬買賣取得之土地,從小戶籍皆設於該地上房屋,且房、地未曾有出租、營業情形,對該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深表不服,因而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在瞭解案情後,隨即向業務單位瞭解相關課稅情形,經查業務單位於113年3月已發函通知陳君補送設籍資料等,惟陳君皆未補送,以致113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惟另查納稅人於辦理系爭土地移轉時,已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14欄勾選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申請時尚符設籍要件,爰請業務單位依實情辦理;本案經納保官居間溝通、協調,將113年地價稅由應納稅額2萬8,563元重核為3,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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