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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設置納保官保障你我納稅權益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保官,目的在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雙方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但凡納稅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或認為其有行政違失、不當調查,以致損害其權利,也可以向納保官申訴、陳情。

該局表示,曾有案例陳君向其直系尊親屬買賣取得之土地,從小戶籍皆設於該地上房屋,且房、地未曾有出租、營業情形,對該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深表不服,因而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在瞭解案情後,隨即向業務單位瞭解相關課稅情形,經查業務單位於113年3月已發函通知陳君補送設籍資料等,惟陳君皆未補送,以致113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惟另查納稅人於辦理系爭土地移轉時,已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14欄勾選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申請時尚符設籍要件,爰請業務單位依實情辦理;本案經納保官居間溝通、協調,將113年地價稅由應納稅額2萬8,563元重核為3,738元。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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