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等,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土地,須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且未變更用途者,免重覆提出申請,但仍要注意,如需將戶籍遷出該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該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倘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縱仍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嗣後如再遷入戶籍符合要件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的截止日為每年9月22日,為當年度就可以享用優惠,記得在截止日前提出申請,已經提出申請而適用優惠稅率,若同一所有權人且使用情形不變即可以一直享有優惠,不必每年申請喔。
民眾如果還有其他地價稅疑問或繳稅問題,歡迎您多多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