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熱門文章

自動輪播廣告(下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中小)橫式1欄
自動輪播廣告(中小)橫式2欄

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 如稅率不同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節省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節省稅負。

實務上常有民眾在買賣機器、設備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簽訂於同一契約書中,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是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額)貼用印花稅票,合法並減輕印花稅負擔。

舉例來說:A公司與B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300萬元,其中電梯價格2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若訂立於同一份契約書中,係屬概括承攬,則契約總價300萬元全數都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1‰計貼;若能分別訂立2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可分別按動產買賣契據貼用印花稅12元及承攬契據100萬元之1‰貼繳印花稅,合法減輕稅負。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隱私權保護政策  新聞授權規範
Copyright © 澎湖日報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澎湖日報 & 瑋瑜有限公司
& OddThe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