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有民眾在買賣機器、設備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簽訂於同一契約書中,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是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額)貼用印花稅票,合法並減輕印花稅負擔。
舉例來說:A公司與B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300萬元,其中電梯價格2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若訂立於同一份契約書中,係屬概括承攬,則契約總價300萬元全數都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1‰計貼;若能分別訂立2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及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可分別按動產買賣契據貼用印花稅12元及承攬契據100萬元之1‰貼繳印花稅,合法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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