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而所謂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首先工廠須為合法房屋,並合法取得工廠登記許可,自有工廠係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其適用範圍則包括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括在內。
符合上開條件的工廠房屋,須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提出申報,才能自當期起適用營業減半課徵,若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