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課稅範圍。遺囑內容將不動產分配給繼承人,繼承人持遺囑逕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此遺囑屬「繼承」之契據,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如遺囑內容將不動產分配給繼承人以外之人,即具有不動產「贈與」之契據性質,受遺贈人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應按不動產現值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過世長輩所立之遺囑,除將不動產分配給兒子、女兒外,另有部分不動產分配給長孫(非繼承人),依上述規定,長孫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屬「贈與」性質,應按現值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