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若原依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的房屋,為了小孩就學、申請補助或其他等原因,將原戶籍遷出,而使該屋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等任何1人設戶籍登記時,便不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規定,須自次期改依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4.8%,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除外)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已再次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記得於每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才可以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