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新所有權人在2月末日(含當日)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持有該房屋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係徵收前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之房屋稅,如陳小姐於114年10月辦竣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未再移轉,115年全期房屋稅(徵收期間:114年7月至115年6月)就由陳小姐負責繳納。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