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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首宗國民法庭判決 男酒駕撞死人併科罰金30萬元判刑5年

【記者莊惠惠報導】澎湖地方法院首宗國民法庭24日針對蔡明宣涉嫌公共危險、酒駕撞死行人案,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昨天的國民法官審判庭,由3位職業法官、3男3女國民法官及2位男性備位國民法官組成。這個審判庭從上午9點一路開到中午接近1點才審結,於下午3點宣判。

在審判庭內,檢察官具體求刑,要求法院判處告判7年6月。被告的公設辯護人請求法院判處2年以下徒刑,並予緩刑。

不過國民法官評議認為,雖然本案路權屬被告,而且被害人高老先生是穿越雙黃線過馬路,負主要肇禍責任,但考量被告酒後駕車肇禍,酒測值高達零點八,以及被告當時開車時速達97公里,乃評議判處被告5年徒刑。

據了解,21歲的被告蔡明宣在一家薑母鴨店工作,今年9月23日晚上至24日凌晨,蔡明宣把他的賓士轎車停在福朋喜來登附近停車場,與朋友在皇家海洋大樓內的夜店喝了數罐啤酒。

凌晨兩點多,蔡再與友人坐車到中正路麥當勞所在大樓的海豹KTV飲酒作樂,直到清晨五、六點才回到他的車子上。在行經興仁小七過去的路口,撞上穿越馬路的74歲高姓老人。

蔡明宣所為,經國民法庭評議後,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蔡於事故發生後,警方前往肇事現場處理時在場,並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經國民法庭評議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辯護人雖為蔡請求宣告緩刑,但經國民法庭評議後,宣告刑度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不得宣告緩刑。



▲澎湖地方法院說明國民法庭宣判結果。(莊惠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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