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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戶政辦理戶籍異動時 可同時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稅負相差甚多,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如有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於戶政辦理戶籍遷移時,可順便提醒戶政人員,也要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戶政事務所即會登載通報所轄稅捐機關辦理,跨機關便民措施可多加利用,惟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遷入提出申請,逾期次年起才能適用。

稅務局補充說明,戶政機關提供跨機關通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遷入,則無法適用該通報服務措施,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持建物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至稽徵機關填具申請書。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應符合以下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妥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營業之住宅用地。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4.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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