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林姓調度員是車船處技工,屬勞工身分,所以他用公家的自來水洗自己車子的行為,僅涉刑法竊盜罪,不涉及刑則較重的貪污罪。
據悉,林姓調度員之所以會被查獲,主要是他家裡開二手車店,讓車船處內員工覺得他有利用公家自來水資源圖利的嫌疑。而且,政風蒐證時,在他家的二手車店,看到這輛轎車貼了售字。
判決中指出,林姓調度員於今年5月9日中午13時20分起至13時30分止期間,在澎湖縣車船處調度室前,擅自以車船處所有之自來水,清洗自身所駕駛的轎車(該車登記在林母親名下),以此方式竊取車船處所有不詳水量之自來水供己使用。
判決書指出,審酌林姓被告貪圖小利,擅自利用公家水資源清洗私人車輛,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多次表示願賠償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並主動至澎湖地方法院為被害人提存損害賠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