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原本供自住使用之房屋,成立個人工作室供雇員工作使用,係已變更為營業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僅有其中部分面積供工作室使用,則可申請該部分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最少房屋單層面積六分之一),其餘面積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者,請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縣市所屬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