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本案自住房屋提供營業商號設立登記,已非屬住家用途,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雖然實際使用面積不足使用樓層面積的6分之1,但依前述規定,仍應以該樓層面積的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此外,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按年徵收,若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動(如由營業用途轉為自住用途、自住用途轉為非自住用途……),請務必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若使用情形變更導致稅額減少,當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如變更使稅額增加,自次期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