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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營業用但未辦營業登記 房屋稅如何課徵?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所謂營業,指營利事業交易處所、商品展示處所、營利事業內部工作用之辦公處所、會議室…等,均屬營業使用,房屋未供營業登記,但實際作為營業使用,仍應課徵營業用稅率;如房屋同時供住家及營業用,可向稅務局申報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核課,惟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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