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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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0月 27, 2025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