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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換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符合條件享優惠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交換之土地增值稅課徵與買賣相同,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無論交換土地間有無差額,均應按原持分土地現值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交換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另外交換的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原土地所有權人也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有: 交換土地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地上建物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一人在該地完成戶籍登記;且在交換前一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該局提醒,無論土地是買賣還是交換,只要涉及所有權移轉皆須依規定申報並繳稅。民眾如有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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