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屬於買賣不動產,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拍定人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內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如未依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案件可就移轉取得價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兩者從低,按6%買賣契稅稅率核課契稅。舉例來說,甲君法拍取得A屋,該屋拍定價500萬元,而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雖申報時移轉價格為拍定價500萬元,惟契稅核定時將從拍定價及評定現值從低認定,即該屋核定契稅以房屋評定現值100萬乘以稅率6%,應納稅額為6萬元。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