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10月1日上午11時30分許,砂石船「星東18號」停泊於尖山貨輪碼頭,運送進口砂石予皓X預拌企業有限公司。下午17時23分許,洪男明知身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應申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入境台灣,卻擅自下船並騎乘機車離開港區,即遭港務警察人員攔查,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全案經馬公分局報請偵辦,洪男於警方偵查過程中坦承不諱。司法機關審酌後,認定洪男行為已構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後段之犯罪,依法判處拘役30日,得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易科罰金。
▲星東18號輪機員遭裁罰3萬元。 (民眾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