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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3月22日前自住住家用房屋未設立戶籍 房屋稅額差很大!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13年7月1日起,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為1.2%,未在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115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起將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2.6%至4.8%)課徵房屋稅。依「澎湖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本縣適用稅率為2.6%至4.8%,假設A屋房屋現值為100萬元,若於期限內辦竣戶籍登記,並至該局提出申請,115年期可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額為1萬2千元,如未在期限內遷入戶籍,並至該局提出申請,將被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稅額將提高至2萬6千元 (以最低法定稅率估算),增加1萬4千元。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溫馨提醒民眾,自住住家用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相差1.67倍以上,為了節省您的稅負,請民眾務必在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儘早辦竣戶籍登記,並至該局提出申請(若114年期已按自住稅率核課且之後原設籍人未遷出戶籍及未變更房屋使用情形,則免至該局提出申請),避免逾期遷入而要負擔較高的房屋稅負。

如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將有專人服務。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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