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不論原所有權人與新所有權人間有無親屬關係,以贈與或繼承等方式取得之土地,若原先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使用情形未改變,新的所有權人仍須就取得之土地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稅務局審核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未重新申請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相差至少4倍,稅務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記得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否則將於次年度才能適用2‰的稅率。
民眾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等網站填妥申請書即可線上申請。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